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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