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三十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三十条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
重点古生物化石在境外停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应当在境外停留期限届满60日前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