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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