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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