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本条例所称发掘,是指有一定工作面,使用机械或者其他动力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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