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