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四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事后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