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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