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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