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