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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