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