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因中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需要,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与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条例有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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