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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