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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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
第三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第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第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鼓励单...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
第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地...
第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省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
第十三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第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
第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
第十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门牌标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缺失的,管理维护单位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清洗、补缺或者...
第十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
第十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尚未开发的村留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建设临时绿地或者...
第二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任何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护栏、指示牌、信号灯、照明、监控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力、电信、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符...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在不影响...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
第二十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乞讨、卖艺或者进行麻将、扑克等影响市容的活动。
不得在广场、公路、街道、...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
第二十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超过三十日的破旧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
第三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
第三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
第三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或者其他制品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三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遮挡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前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
第三十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第三十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餐饮、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
第四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绿地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等废弃物,作业单...
第四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
第四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维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
第四十三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驶离现场的车...
第四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受纳除建筑垃圾以外的废弃物;
(二)入场建筑垃...
第四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单位和个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
第四十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投诉、...
第四十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
第四十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