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餐饮、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