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绿地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