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二)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不得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的管道等设施;
(五)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齐全。
施工单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二)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不得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的管道等设施;
(五)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齐全。
施工单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