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驶离现场的车辆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按指定地点消纳,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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