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受纳除建筑垃圾以外的废弃物;
(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三)保持场内环境和进场道路整洁;
(四)根据消纳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对所消纳的建筑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凭证;
(六)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得受纳除建筑垃圾以外的废弃物;
(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三)保持场内环境和进场道路整洁;
(四)根据消纳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对所消纳的建筑垃圾,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纳凭证;
(六)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