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维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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