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及时清除垃圾,减少对道路通行和市民休息的影响,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