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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