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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