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