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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