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遮挡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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