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景观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启闭。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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