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景观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启闭。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