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广告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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