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使用期限到期的,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