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超过三十日的破旧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十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