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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