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