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