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护栏、指示牌、信号灯、照明、监控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