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发现后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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