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尚未开发的村留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停车场。建设前有关部门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