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门牌标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缺失的,管理维护单位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清洗、补缺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