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并定期组织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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