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明确,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