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和户外广告、管、杆、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七)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八)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由管理机构负责。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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