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省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