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