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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