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