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