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有关单位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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