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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