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