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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