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四)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业务、销售商品;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六)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业主大会改选后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八)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